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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4 18:15:32 [休闲] 来源:LSAW pipe to Singapore

­  新华网北京7月23日消息 ,两高最高法 、公布最高检日前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组织强迫 、强迫引诱  、引诱steel wire mesh chicken wire exporters容留、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介绍解释解释》 ,将于今年7月25日起实施 。卖淫

­  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刑案强迫卖淫罪等的司法修改,立足于司法工作实际 ,两高针对近年来人民法院 、公布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组织、办理强迫 、组织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的新情况 、新特点 、新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此类犯罪  ,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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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释共十四条 ,分别对组织卖淫罪 、ce certification reel rebar tying max tw1061t rb441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引诱、容留 、介绍卖淫罪的入罪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传播性病罪“明知”的认定以及对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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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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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组织 、强迫、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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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7〕13号

­  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结合司法工作实际 ,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  第一条以招募 、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

­  组织卖淫者是ce certification black annealed wire 3mm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 ,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  第二条组织他人卖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  、智障人员 、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 、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第三条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 、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 、管账人等的ce certification electric galvanized razor barbed wire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 、收银员 、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 、劳务性工作 ,仅领取正常薪酬 ,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 ,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

­  第五条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  (一)招募 、运送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  (二)招募、运送的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 、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  (三)协助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协助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

­  (五)造成被招募 、运送或者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第六条强迫他人卖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ce certification earth ground anchor“情节严重”  :

­  (一)卖淫人员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 、孕妇 、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三人以上的;

­  (三)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四)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 、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 ,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 ,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 、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

­  (一)组织卖淫 、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 、本条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  (二)卖淫人员累计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  (三)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本解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犯组织 、强迫卖淫罪 ,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人参与实施上述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

­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应当从重处罚 。

­  第八条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  (二)容留 、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  (三)容留 、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  ,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

­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

­  第九条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 、容留 、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  (二)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 、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 ,或者引诱、容留 、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  (三)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第十条组织 、强迫、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的次数 ,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时考虑。

­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

­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所称的“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 ,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 ,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 ,依照其危害 、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  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 、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以传播性病罪定罪 ,从重处罚 。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

­  第十三条犯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犯罪所得二倍以上的罚金。共同犯罪的,对各共同犯罪人合计判处的罚金应当在犯罪所得的二倍以上 。

­  对犯组织 、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应当并处没收财产 。

­  第十四条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 ,情节严重的 ,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 ,以共同犯罪论处。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

­  (一)向组织 、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 ,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  ,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第十五条本解释自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

­  (原题为《最高法 、最高检公布办理组织、强迫  、引诱 、容留  、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原标题 :两高公布办理组织、强迫、引诱 、容留、介绍卖淫刑案司法解释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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