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换“二维码”侵财是二维码诈骗还是盗窃
【基本案情】2017年2月至3月间 ,被告人邹某先后多次到某商场门口台湾脆皮玉米店 、调换奶茶店、侵财窃专菜市场等处 ,诈骗将被害人郑某 、还盗王某等人店里的家解pre scented reed diffuser微信收款“二维码”调换为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骗取到店消费顾客本应转账至被害人微信账号的二维码钱款共计人民币6983.03元 。
【分歧意见】对本案的调换定性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诈骗罪,通过调换微信收款“二维码”的侵财窃专欺诈方式,骗取顾客原本支付给商家的诈骗款项 。第二种意见认为邹某构成盗窃罪,还盗通过调换微信收款“二维码”的家解方式,秘密窃取顾客支付给商家的二维码款项 ,符合盗窃罪的调换personalised reed diffuser构成要件 。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侵财窃专理由在于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货币支付模式由传统的现金支付逐渐演变为电子支付,侵犯财产犯罪的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被害人和被骗人不一致的情形日趋增多,从而与传统侵犯财产犯罪的二元结构形成了明显差别。在被害人与被骗人相分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引入“三角诈骗”理论 。“三角诈骗”是一种理论观点,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陷于错误认识 ,并进而对财产实施处分行为,personalised diffuser而最终使被害人遭受数额较大的财产损失的行为